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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第三期裁判评议认定,西海岸vs津门虎红牌判罚错误

377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4-17 18:12:51    

4月16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举行了本赛季第三期裁判评议工作,对8起判例进行了评议,除了认定中超第5轮青岛西海岸VS天津津门虎比赛最后时刻的红牌判罚属于错误判罚外,包括中超第4轮青岛海牛对山东泰山一个涉及VAR介入的判罚等7个判例全部得到了支持。

本期评议会与前2期相同,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中国足协纪检部门、权威媒体代表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第4轮青岛海牛VS山东泰山,比赛第37分钟,山东队进球后,经VAR介入和裁判员在场回看,判罚山东队在进攻发展阶段通过犯规获得球权,进球无效。评议组一致认为,在进攻发起初始阶段,山东泰山7号队员与青岛海牛10号队员争抢球并获得球权的动作属于犯规,并与随后的进球处于同一进攻发展阶段,经VAR介入,裁判员改判山东队进球无效的决定正确。另外,评议组部分成员认为,山东队进球的32号队员在与对方争抢球并获得球权时也存在犯规动作。

判例二:中超第5轮山东泰山VS河南俱乐部,比赛第22分钟,河南俱乐部20号队员起跳争抢空中球时肘部与对方队员头部有接触。经VAR介入及裁判员在场回看,判罚河南俱乐部20号队员严重犯规,并向其出示红牌。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河南俱乐部20号队员的动作属于严重犯规,经VAR介入,裁判员判罚其严重犯规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决定正确。

判例三:中超第5轮山东泰山VS河南俱乐部,比赛第69分钟,河南俱乐部27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山东泰山2号队员争抢球时发生接触并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山东队2号的动作属于争夺控球位置的正常、合理动作,裁判员临场作出的其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四:中超第5轮青岛西海岸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88分钟,青岛西海岸10号队员与天津津门虎7号队员争抢球时,双方腿部发生接触。裁判员临场出示红牌,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初始判罚。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青岛队10号队员与对方队员接触的情况看,其争抢动作属于鲁莽的犯规,不属于严重犯规,应出示黄牌警告,临场VAR介入正确,裁判员出示红牌以及回看后维持红牌的决定均为错误判罚。

判例五:中超第6轮深圳新鹏城VS武汉三镇,比赛第6分钟,深圳新鹏城31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与武汉三镇19号队员争抢球时发生接触,后者随后倒地。裁判员临场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的身体接触属于比赛正常范畴,武汉队19号队员借势倒地,深圳队31号队员不犯规,临场裁判员作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六:中甲第6轮大连英博VS辽宁铁人,比赛第80分钟,辽宁铁人7号队员带球进入对方罚球区,大连英博 11 号队员铲球,裁判员临场未作犯规判罚。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防守队员铲球时先触及球,随后与对方队员的接触也不属于犯规动作,临场裁判员作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七: 中甲第6轮黑龙江冰城VS江西庐山,比赛第5分钟,黑龙江冰城23号队员拦截对方传球时触球,裁判员临场判罚其不是手球犯规,比赛继续。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现有视频无法清晰展示队员与球接触的身体部位,以及队员手臂的位置和动作过程。多数成员认为,从队员总体动作情况判断,裁判员临场作出的不是手球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八:中乙第4轮山东泰山金钢山VS廊坊荣耀之城,比赛第16分钟,廊坊队12号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外防守山东泰山金钢山队46号队员进攻时,对方进攻球员倒地,裁判员临场判罚廊坊队守门员通过犯规破坏了对方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DOGSO),并出示红牌将廊坊队12号守门员罚令出场。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廊坊队12号守门员的防守动作属于破坏了对方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的犯规;部分成员指出现有视频无法绝对清晰地展示双方身体接触情况,应支持和尊重临场裁判员判罚,因此评议组认定临场裁判员作出的以DOGSO为由出示红牌的决定正确。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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